「雲端發票幸運籤」
活動期間:114年12月31日至115年2月28日。
參加對象:全國民眾及學生。
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協辦機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活動方式
  • 參加者需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之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活動網頁。
  • AI幸運籤遊戲:每人每日限玩10次。每次需捐贈20張雲端發票,並可獲得隨機點數20~25點或驚喜小禮
  • AI生圖上傳:用AI生圖「新年元素結合雲端發票」並完成上傳AI生圖,經審核通過可獲得10點
  • 載具歸戶:完成載具歸戶可獲得1點
  • 知識補給:觀看影片,每看1片可獲得1點
  • 點數兌換宣導品:累積一定點數並完成問卷調查,可兌換電子票券或實體宣導品;倘兌換完畢,會員仍有點數,不得要求退還已捐贈之發票。
  • 宣導品兌換方式:宣導品分批上架,每品項每手機條碼最多兌換4份,每日限兌換1份;宣導品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1. 電子票券:於活動兌換紀錄頁面查詢,不再簡訊通知。若有遺失或遭盜用,均不得要求補發,請自行妥為保管。
    2. 實體宣導品:請於指定期限內填寫 Google 表單提供寄送資訊,以利後續寄送作業,逾期恕不受理。
    3. 宣導品分批上架的日期:12月31日、1月17日、1月31日、2月14日。
AI幸運籤.發票英雄榜
  1. 參與 AI幸運籤遊戲,並完成觀看全部影片、AI生圖上傳、載具歸戶設定等任務,活動剩餘點數排名前5名,且達成各名次捐贈發票數門檻者。(以活動剩餘點數為排名依據,若點數相同則以捐贈發票張數作為排名依據,若仍相同,則依首次上線時間先後順序作為排名依據)
  2. 名次 獎名 獎項 捐贈發票門檻
    第1名 雲端籤王 6,000元禮券 1,000張以上
    第2名 公益籤霸 5,000元禮券 800張以上
    第3名 暖心籤星 3,000元禮券 500張以上
    第4名 傳愛籤手 2,000元禮券 300張以上
    第5名 幸運籤友 1,000元禮券 200張以上
  3. 排名公告及獎項兌領事宜
    AI幸運籤.發票英雄榜排名於115年3月16日以前公告於本活動網站、本局官網及「中市稅輕鬆」臉書粉絲專頁,中獎者需依本局領獎程序提供領獎收據和相關文件,經本局確認身分後,統一寄送得獎禮券。逾期或未依前開領獎程序者,視為放棄獲獎資格。
注意事項
  • 依所得稅法規定,獎項金額在1,001元以上者,本局將依法據以開立所得(免)扣繳憑單。
  • 本局有權檢視本活動參加者之參加行為,是否涉嫌不法或有違常理之異常狀況,包括人為操作蓄意偽造、短時間異常多筆參與行為、透過任何電腦程式參與活動、詐欺或以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方式意圖以進行不實或虛偽活動參與行為、不正確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及有違反活動規範之行為等。因上述情形所獲得之活動點數及宣導品,本局保有變更或終止其參加活動資格,並暫停參與活動的權利。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就因此產生之損害,得向參加者請求賠償。
  • 本活動獎品發送或領取地點僅限於臺、澎、金、馬地區,獎品配送過程中非可歸責於本局所致毀損、錯遞、遲遞、遺失或中獎人因個人因素未領取,本局恕不負責。
  • 如有未盡事宜,本局有權利隨時補充解釋或修改,並保有暫停、終止活動之權利。如遇活動辦法修改,將於活動網站及本局臉書公告,不作個別通知。
相關隱私權政策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舉辦「 雲端發票幸運籤」活動,在您提供個人資料前,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下列事項:

  • 蒐集之目的

本局係依財政部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使用規範(以下簡稱API使用規範)取得授權,並依API使用規範規定之授權範圍提供查詢電子發票資料、雲端發票捐贈及載具歸戶等特定目的服務及下列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1. ○七二 政令宣導
    2. 一二○ 稅務行政
  • 個人資料之類別:手機號碼
  • 個人資料類別及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個人資料類別與上開特定目的相關,您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如下:

    1. 期間:依上開特定目的存在之期間。
    2. 地區:本局因執行上開特定目的所在之處所。
    3. 對象:經本局授權之人員或機關。
    4. 方式:依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依合理及合法方式為之。
       
  • 當事人權利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可就其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之下列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6. 請求處理限制。
    7. 請求資料可攜性。
    8. 請求拒絕自動化決策行銷權力。
    9. 請求意見反應權力。
       
  • 不提供個人資料相關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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