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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1. 開徵期間: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繳納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
  2. 房屋稅按「年」計徵,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3.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並符合下列自住條件,稅率為 1.2%:
    •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4. 符合下列條件,可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 1%: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
    •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
    • 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5.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其法定稅率為2%至4.8%,由各地方政府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
  6. 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 (即3 月 22 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