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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1. 開徵期間: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下期開徵期間為每年10月)。
  2.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 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本人有車輛限以本人所有;本人無車輛得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
    • 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或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
    • 每一位身障者以1輛免稅為限。
  3. 機車排氣量在151C.C.以上需依汽缸排氣量的多寡課徵使用牌照稅。
  4. 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延至119年底。
  5. 使用牌照稅於112年7月1日起繳款書開放歸戶,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車輛開立1張繳款書,每張繳款書限5筆車牌號碼,須於開徵2個月前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 4月上期使用牌照稅:1/31前申請。
    • 10月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7/31前申請。